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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县通报5起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件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31

  〔2017〕第8期

  关于5起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件的通报

  为确保党的扶贫政策落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加大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现将部分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昭君镇大礼村原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陈本海套取项目资金问题。2009年4月至2013年9月,陈本海在村级项目建设中,本人经手或安排村财经委员,采取虚开工程发票、虚增工程量、虚报占地青苗补偿费等手段,先后4次套取项目资金共计375300元,用于村集体账外开支。2016年12月28日,兴山县纪委给予陈本海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南阳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王育飞虚报套取村级集体资金等问题。2011年12月至2013年5月,王育飞在担任南阳镇店子坪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和村会计万某某先后6次以“列支村级办公经费”为名在村集体账上虚报7405元,归还两人垫付县扶贫办原主任舒某某索贿款1万元,其中归还万某某5000元、王育飞本人2405元,下余2595元由王育飞个人垫付未报。2014年,在申报因灾倒房恢复重建事宜中,南阳镇店子坪村何某某和徐某某唯一住房并没有达到倒塌和严重损毁的程度,王育飞安排村干部用虚假房屋的照片申报倒房救助政策,帮助何某某和徐某某违规获取补助。2017年6月18日,兴山县纪委给予王育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黄粮镇公坪村党支部书记李毓富套取扶贫项目资金问题。2009年上半年,李毓富到县扶贫办找时任县扶贫办主任舒某某验收铺石子路项目,舒某某提出由公坪村财务解决2万元经费用于购车。2010年1月,李毓富个人垫资送给舒某某现金2万元。2011年1月,李毓富通过虚增2万元铺石子路项目工程量的方式套取2万元项目资金直接归还个人。2015年12月,李毓富安排其子李伟个人出资送给舒某某现金0.8万元。2017年7月27日,兴山县纪委给予李毓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7年8月8日,兴山县纪委给予李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黄粮镇仁圣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田云章套取扶贫项目资金问题。2008年,在办理扶贫资金拨付手续过程中,县扶贫办原主任舒某某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要求仁圣村为扶贫办解决1万元工作经费,2009年5月由时任仁圣村财经委员祝某某经手将1万元现金交给了舒某某。2010年3月,田云章通过虚增公路扩建项目工程量的方式套取1万元扶贫项目资金处理祝某某垫付的1万元。2017年7月27日,兴山县纪委给予田云章党内警告处分。

  5、黄粮镇界牌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邹学国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他人违规获取危房改造补贴资金问题。2014年,黄粮镇界牌垭村村民聂某某、王某某以投靠亲属方式向村委会申请D级危房改造,邹学国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督促聂某某、王某某按照要求对旧房进行拆除,致使聂某某违规获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资金1.4万元,王某某违规获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资金1.4万元。2017年4月21日,黄粮镇纪委给予邹学国党内警告处分。

  脱贫攻坚体现党的宗旨和人民立场,体现党中央的政治和大局,关乎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各级党组织要强化“四个意识”,自觉担当主体责任,聚焦扶贫领域重点人员和重点地区,着力解决扶贫工作中落实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本部门本系统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的监管,认真排查,化解风险,强化源头预防,坚决铲除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滋生的土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优亲厚友、虚报冒领,雁过拔毛、强占掠夺问题,对胆敢向扶贫资金财务“动奶酪”的严惩不贷,以“精准”监督护航“精准”扶贫,以责任追究激发责任意识,把执纪问责的“板子”狠狠地打下去,确保扶贫政策资金真正落实到位,扶贫效果真正获得群众认可,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确保党的好政策落到实处,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中共兴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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