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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6起扶贫领域违纪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29

  〔2017〕第10期

  关于16起扶贫领域违纪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警示教育,现对16起扶贫领域违纪问题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县扶贫办原老区股股长、出纳秦雯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参与套取扶贫专项资金等问题。2011年至2015年,秦雯兼任县扶贫办出纳期间,参与套取部分扶贫资金,违规设立账外账8万元。2016年初,时任县扶贫办主任舒某某调离县扶贫办前夕,秦雯经管的8万元账外账资金未办理正式交接手续,秦雯利用其经管账外账资金的便利,在明知账外账资金仍有4千余元结余资金的情况下,舒某某个人占有0.2万元,秦雯占有0.2215万元,直至2016年11月被核查发现,秦雯才将该结余款上缴。同时查明,秦雯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2017年8月25日,兴山县纪委给予秦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蔡必庚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问题。2008年至2011年,蔡必庚在担任县扶贫办出纳期间,未正确履行出纳职责,对县扶贫办财务管理混乱的现象不制止,财务管理内控机制履行不到位。同时查明,蔡必庚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2017年8月25日,兴山县纪委给予蔡必庚党内警告处分。

  3、县科学技术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钟强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问题。2014年至2015年,在兴山县高桥乡万亩茶园项目实施中,时任县扶贫办分管项目副主任钟强,未认真履行项目监管、审核把关职责,在7次虚假的项目验收表上签字审核验收,导致省级扶贫资金249万元未完全发挥扶贫效益,其中41.68万元被他人骗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同时查明,钟强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2017年8月25日,兴山县纪委给予钟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县财政局党委委员、主任科员任福兴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问题。2009年至2012年,时任分管县财政局农业股副局长任福兴,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套取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用于进餐费开支。2013至2015年,高桥乡“万亩茶园连片开发项目”财政扶贫资金拨付过程中监管不力,导致省级财政扶贫部分资金被他人骗取,项目建设未产生扶贫效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7年8月24日,兴山县纪委给予任福兴党内警告处分。

  5、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负责人张海燕未正确履行监管工作职责问题。2013年,张海燕在担任县财政局农业股负责人期间,未正确履行监管工作职责,将套取的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用于进餐费开支。2013年至2015年,在高桥乡“万亩茶园连片开发项目”财政扶贫资金拨付过程中监管不力,导致省级财政部分扶贫资金被他人骗取,项目建设未产生扶贫效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7年8月24日,兴山县纪委给予张海燕党内警告处分。

  6、县国税局稽查局副科级干部田云章虚报套取扶贫资金等问题。2011年至2012年,田云章以其儿子田某某名义注册成立兴山县宏鑫生态畜牧基地、以其妹夫周某某名义注册成立兴山县宇鑫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为谋求公司发展,田云章多次找县扶贫办原主任舒某某请求给予项目资金支持,舒某某决定从兴山县黄粮镇金家坝村扶贫公路建设资金中为田云章解决5万元企业发展经费。2012年3月,经田云章提供5万元砂石料费用发票,金家坝村财经委员刘某某以修建村公路名义帮其从村账列支5万元交给了田云章。2017年8月25日,兴山县纪委给予田云章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7、高桥乡副乡长、乡人民武装部部长吴青辉套取扶贫资金等问题。2013年,时任高桥乡木城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吴青辉经手套取村级修路扶贫资金1万元,按照时任扶贫办主任舒某某的安排交给他人。2015年1月,舒某某以县扶贫办工作经费不足向吴青辉索要1万元,吴青辉同意并送给舒某某现金1万元。2017年8月25日,兴山县纪委给予吴青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峡口镇政府党政办干部、杨道河村党支部书记陈立懋套取扶贫资金问题。2013年,时任县扶贫办主任舒某某在签字划拨25万元扶贫资金时,与陈立懋商定,19万元用于村内建设,另6万元给其他村组结算相关费用。2014年,陈立懋通过虚报发票套取扶贫资金6万元并安排工程承包人分别交给相关人员。2017年8月25日,兴山县纪委给予陈立懋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水月寺镇道路坪村党总支书记鲁朝俊、村财经委员舒成平虚报套取扶贫项目资金等问题。2013年,鲁朝俊与舒成平虚报套取8184元扶贫项目资金用于结算村级生活费开支。2013年12月,时任兴山县扶贫办主任舒某某提出在道路坪村财务上走账2万元的要求,鲁朝俊和舒成平表示同意。舒某某安排兴山县兴农公司虚开两张水月寺镇道路坪村购买兴山县普安寺生态白茶家庭农场白茶苗的发票合计金额19998元。2014年3月,舒成平帮县扶贫办结算了2万元土特产欠款。2017年8月24日,水月寺镇纪委分别给予鲁朝俊、舒成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峡口镇石家坝村财经委员舒启芬套取扶贫项目资金问题。2012年下半年,时任县扶贫办主任舒某某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要求石家坝村为县扶贫办解决2万元工作经费,村书记舒某现与舒启芬采取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套取村级维修公路的扶贫项目资金2万元,并于2013年1月将现金送给县扶贫办主任舒某某。2017年8月25日,峡口镇纪委给予舒启芬党内警告处分。

  11、昭君镇青华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段申应、村财经委员蔡刚违规为县扶贫办结算特产费用问题。2013年底,时任县扶贫办主任舒某某提出从青华村村级账户上走账1万元帮其结算农博土特产店费用的要求,段申应表示同意并安排蔡刚从工程老板黄某处借支1万元现金为舒某某结算土特产费用1万元,特产店收款后开具了1万元发票,蔡刚将该发票交由黄某冲抵借支的1万元现金。2017年8月28日,昭君镇纪委分别给予段申应、蔡刚党内警告处分。

  12、昭君镇滩坪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贾代斌、村财经委员龚永生套取安全饮水工程项目资金等问题。2013年,时任县扶贫办主任舒某某要求贾代斌帮其结算昭君生态农业1.3万元的茶叶款。贾代斌与村财经委员龚永生共同商定从安全饮水工程中套取资金。2014年12月,贾代斌通过虚增工程量的方式从滩坪村“一事一议”安全饮水工程中套取1.3万元,安排龚永生帮县扶贫办结算了茶叶款。2017年8月28日,昭君镇纪委分别给予贾代斌、龚永生党内警告处分。

  13、昭君镇黄家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向正国套取项目资金送给国家公职人员财物问题。2012年,时任县扶贫办主任舒某某要求向正国在扶贫项目验收后向其个人返还2万元。2013年,向正国要求修路工程老板万某某采取虚列工程量的方式套取现金2万元,并经手将现金送给舒某某。2017年8月28日,昭君镇纪委给予向正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古夫镇中阳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汪长军、村财经委员祝习军套取扶贫资金问题。2012年初,时任扶贫办主任舒某某提出从中阳垭村账上走账2万元帮其结算绿缘合作社王某某苗木款的要求。县扶贫办将2万元资金以柑桔改造扶贫资金名义拨到中阳垭村财务账上,汪长军安排祝习军办理手续,2014年4月王某某以开具的虚假柑橘苗木发票和领款单将2万元现金领走,用于结算县扶贫办在绿缘合作社苗木款。2017年8月24日,古夫镇纪委分别给予汪长军、祝习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古夫镇平水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本枝、村财经委员袁裕富套取扶贫资金问题。2012年,时任县扶贫办主任舒某某安排时任平水村书记刘本枝从平水村账上走账1万元。刘本枝与袁裕富以柑橘发展项目的名义,套取1万元扶贫资金送给舒某某。2017年8月24日,古夫镇纪委分别给予刘本枝、袁裕富党内警告处分。

  16、古夫镇咸水村党支部书记甄井民虚列名单领取生活救助资金问题。2016年1月,咸水村在2015年至2016年冬春荒灾民生活救助资金发放过程中,以15户集中供养五保户的名义,虚列冬春荒救灾补助名单,领取冬春灾民生活救助资金15000元,用于弥补村级福利院供养费用的不足,未做到专款专用。2017年8月24日,古夫镇纪委给予甄井民党内警告处分。

  以上16起典型案件,既影响了扶贫政策措施的落实,也损害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

  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全县各级党组织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扶贫攻坚决策部署,督促各职能部门加强对扶贫政策、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管,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基层党员干部秉公用权、廉洁自律、正确履职,管好用好每一分扶贫资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挺纪在前,强化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坚决纠正和查处干部以权谋私、优亲厚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等问题,对胆敢向扶贫资金财物“动奶酪”的严惩不贷,以严明的纪律为脱贫攻坚保驾护航。

  中共兴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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